客户案例

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企业合法规范运营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朱明利律师 时间:2021-02-0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原告珠海市南屏金展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启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2012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工地从化名城御景绿洲二期工程提供项目全部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上述工地共送钢材货款为142484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2880000元,其余货款11368403元至今未付。上述钢材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如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不能付清钢材款,则自愿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作为原告钢材款的抵押。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启邦应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经查,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从化名城御景绿洲工程项目,该合同约定了两个项目所建楼宇按比例分配,即甲方占楼房及地下室总面积的40%,乙方占楼房及地下室总面积的60%等内容。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对御景绿洲花园进行了分配。原告上述钢材已经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年底封顶。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受益人或产权人应当连带支付用于该项目的材料款。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1368403元及违约金(以113684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2013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二、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钢材买卖合同;2.送货单(出仓单)、广州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御景绿洲花园分配情况说明和房地产项目信息查询;4.从化名城·御景绿洲合作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和补充协议;5.支付申请书;6.公司名称查询结果;7.照片;8.房地产项目信息查询、QQ邮件及照片;9.证人证言;10.催款函、短信及催收照片。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要求我方对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钢材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钢材买卖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并且具体约定了付款时间。我方并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买卖合同对我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无权要求我方对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的原告货款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二、由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是案涉工程的合作开发商,但并未和原告签订关于钢材的买卖合同,和原告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南屏金展华建材经营部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详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联系电话1892219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