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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马立臣诉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1-02-0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马立臣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代理委托人诉被告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强建筑公司)、广州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强房地产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煤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原告挂靠第三人与被告越强建筑公司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位于海珠区××××栋商住楼基坑支护的施工,被告越强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承包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依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基坑支护工程实际工程款为4505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57430.94元,余款193121.06元没有支付给原告。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工程款,至今未果。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应对被告越强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要求,1.被告越强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121.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对越强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被告越强建筑公司(发包方,甲方)与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公司(承包方,乙方)共同签订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怡雅苑三期T5栋商住楼,工程地点马涌直街82号内,承包范围东、南、北面地下室外侧部分边坡支护,自带全部施工设备用具;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单价包干即深层搅拌桩40元/m,钢管桩200元/m,压力灌浆止水160元/m,压力灌浆水泥用量大于150kg/m,压力灌浆水泥用量增加部分每吨按480元,喷锚(锚管加挂网喷射砼10cm)40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5万元,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进场后第三天甲方支付10万元,工程完工后无任何质量、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清给乙方,等。该合同落款加盖了第三人公章并由原告本人作为乙方代表签名。

       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原告带班组进场施工完成了怡雅苑三期T5栋商住楼的基坑支护工作。诉讼中原告提交一份“马立臣付款、欠款汇总表”,上面记载,怡雅苑三期T5栋基坑支护工程总结算款450552元,已付工程款257430.94元,欠款193121元,班组长姓名马立臣,等。2016年1月19日原告打印制作了一份《工程完工结算清单》,上面记载广州市宝岗大道怡雅苑三期T5栋商住楼基坑支护结算金额450552元,已付工程款257430.94元,欠款金额193121.06元。2018年4月22日原告本人在上述结算清单的表格下方空白处手写注明收工程款20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炳强签名确认付款2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炳强签名确认付款200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结算清单上手写确认的工程款60000元均作为(2020)粤0105民初2188号案件付款扣减。

       原告曾在2017年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炳强催收工程款,刘炳强回复信息表示自己正在追收借款,给点时间等。

       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显示,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马涌直街82号自编T5栋商业、住宅楼的建设单位为本案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根据国家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越强建筑公司的股东包括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以及案外人广州市实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镇圩、李焕金。另外刘炳强自称与刘镇圩之间是父子关系。

      诉讼中原告自称,原告是挂靠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越强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双方口头约定挂靠管理费为5%。

       另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了(2018)粤01破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第三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且指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怡雅苑三期T5栋商住楼基坑支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其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之后,依法享有相应的工程款权利。关于该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虽然没有被告越强建筑公司的明确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不过,被告越强建筑公司与伟强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炳强在原告打印制作的《工程完工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自己的付款,而没有对结算清单上的内容提出异议,且两被告签收本案的应诉材料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结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原告制作的《工程完工结算清单》上案涉工程部分结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原告以该《工程完工结算清单》为据要求被告越强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93121.0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2016年1月19日是原告制作结算清单的落款时间,并不是两被告确认结算金额的时间,原告要求从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2019年1月31日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自己的付款,该签字可同时视为其对结算清单的认可,故公平考虑,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算,利息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核算为46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考虑到被告越强建筑公司与伟强房地产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存在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发包方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伟强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立臣清付工程款19312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64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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