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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常见的合同履行问题,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珊 时间:2020-02-05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让华夏大地再次经历严峻的考验。此次疫情不仅影响着公共卫生安全,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关于延长休假,禁止提前复工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违约的法律风险?这些都是企业面临的非常迫切的问题。为此,对各企业就不同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解答,希望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法律应对策略有所帮助。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答: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所引起的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是否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则要看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如果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各企业应注意,如果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在迟延履行后,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情况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本次疫情属于极特殊情况,需根据每份合同的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的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我们的意见如下:
1.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以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如在合同中未约定通知方式,则建议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可以固定通知内容的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2.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属于法定的解除事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证明义务,以避免或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受疫情影响,作为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本次疫情期间,若因政府采取管控措施或规定,比如“封城”、“封路”、隔离、延期复工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时间生产并交付货物的,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建议企业立即向买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卖方生产经营的影响、导致无法按约定履行的原因以及卖方预计什么时间可以履行合同义务告知买方,或者告知买方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或《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请求免责,切记一定要附上政府部门的“封城”“封路”“延迟复工”等通知及相关报道作为《告知函》的附件提供给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五、受疫情影响,作为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没有及时通知买方,作为买方如何处理可以降低风险?
答:建议首先主动以书面或邮件或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卖方了解情况,并说明因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请保留相关的资料。
同时,根据卖方回复的情况做出决定。如卖方延迟交货已不能满足买方的及时性和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买方可在收到卖方回复后,及时向卖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买方是因此次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六、受疫情影响,作为买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货及付款,如何处理才可降低法律风险?
答:在疫情期间,若因政府采取管控措施或规定,比如“封城”、“封路”、隔离、延期复工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收货并根据验收情况付款的,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建议首先给卖方发送书面的通知,告知卖方因疫情影响买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收货、付款的原因,同时提供政府门的“封城”“封路”“延迟复工”等通知及相关报道作为《告知函》的附件给卖方,并以此为由要求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七、受疫情影响,作为买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货及付款,作为卖方如何处理,可以降低法律风险?
答: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应首先调查买方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如受到疫情影响则了解所受影响是否导致买方不能按时收货、按时支付货款,如确实是疫情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收货、付款,可与买方协商保管费或部分支付货款的问题。如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照约定收货、付款,则买方存在违约,卖方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部分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收货、付款,则可与买方协商由其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再次提醒需保管好双方的往来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八、受疫情影响,像婚庆等服务合同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已付款项?
答:受疫情影响和国家政策规定,使服务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困难。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合同已部分履行,已经履行部分的,根据履行情况付相关费用。未履行部分,合同解除后不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
九、旅行社已经收费但还未出行,因按国家要求停团,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客户全额退费?
答:如果旅行社尚未因旅行支出费用,则应向客户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因购买机票、车辆、订酒店等已经向第三方支付部分费用,该费用又无法与第三方协商退还或延期履行等方式解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旅行社与客户共同承担,旅行社扣除应由客户自己承担的损失后,应将余额退回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
十、经营餐饮及住宿业的企业,疫情期间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企业能否与出租人协商降低房租?
答:建议餐饮、住宿企业(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
首先整理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以此为据向出租人发出书面的协商减免租金通知。请将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和经营情况说明作为通知的附件。
同时,在通知说明疫情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要求与出租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注意:不建议承租人以疫情为由直接向出租人发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十一、疫情时间不确认,承租人认为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的,如何处理可降低风险呢?
答:如承租人受到疫情不能复工,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而疫情时间无法准确预测,对承租人的损失无法估计,在不能复工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来说等于承担了因疫情造成的全部损失,显然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如《租赁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有相关约定,则建议承租人以该约定为据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一事,不建议直接发通知不支付租金。
如《租赁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没有约定,可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与出租人进行协商。承租人可根据本次疫情对其经营的影响情况,与出租人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不成,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可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以继续履行原租金标准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十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工期很赶,按原计划春节假期后立即复工才能赶上如期竣工,结果执行延期复工通知则必然超工期,届时将面临甲方罚款,施工单位如何处理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答: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延期复工的文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违约,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十三、受疫情影响,承包人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可以作为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即承包人不用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在本次疫情之前已经造成工期延误的,该部分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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