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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 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注意事项及捐赠协议模板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05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 ,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注意事项及捐赠协议模板
问1:由医疗机构的哪一个部门负责接受捐赠?
答: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无专职接受捐赠的职能部门或基金会。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的紧迫性,以及当前捐赠的特点,可由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及捐赠意项的客观情况,指定相关职能科室、指派专人成立专项职能部门,负责相关财、物的接受、分发和使用。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问2:接受捐赠时,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捐赠方不愿意签订协议怎么办?
答: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简化。考虑到现实中确实有不愿签订协议或不方便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建议医疗机构制作《捐赠物品接受证明》,在《捐赠物品接受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我们制作了《捐赠物品接受证明》(模板),供有需要的医疗机构使用。
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问3:接受物品捐赠的,是否必须公开说明捐赠物品的价值?
答:不是必须,但要铭记,更要颂扬!现实防疫工作的紧迫性,要求我们以防控疫情工作为重中之重。因此,在当下,捐赠物品的价值(价格)是否公开,并非重点。这也为整个社会所接受。但善心与善行,应当给予铭记,更应当得到呵护与褒扬!此时此刻,我们没有条件、没有时间去做,但我们倡议接受捐赠的单位,在有条件之后,要以各种形式广为宣扬!为此,可以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形式。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接受受赠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问4:接受物品捐赠的,医疗机构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考虑到此次疫情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长期性,结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建议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问5:医务人员、临床科室、药、械科室、院办、后勤、总务等是否可接受急需的口罩等物品?
答:不可以。此次疫情爆发于春节期间,物资不足属客观情况。但越是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临床一线科室,更应依法依规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不负所托。
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
问6:是否可以拒绝接受捐赠?
答:可以。在防控疫情的当下,我们应当尽可能节省人力、物力,尽可能将人力、物资、工作重心向防疫工作偏重。考虑到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不排除个人、单位所捐赠的物品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非急需物资或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需要的物资。在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向相关捐赠个体和机构进行说明。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问7: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答:违规!医疗机构需要改变捐赠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但是,考虑到执行协议的成本和效率问题,我们建议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对此种可能发生的改变用途的情形,提前进行约定,具体可见我们拟定的《捐赠协议》(模板),供各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问8: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答:原则上不允许。但考虑到立法本意,以及此次疫情的广泛性、严重性、和有可能地长期性,如在实践之中,统筹考虑相关客观情形之后,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同意,且做好记录、不改变捐赠物品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应为可行。
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
问9:对于医疗机构非急需物品、或虽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无法被临床医务人员使用、或无法核实受赠物品是否符合医用标准的物资,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答: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清晰、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防控疫情期间,时间和效率就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前述问题或相关类似事项,医疗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或流程性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试行办法第十一至第十四条内容:
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卫生计生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四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
问10: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答: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对非现金的捐赠,医疗机构是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捐赠物品的价值进行确定,但考虑到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物资紧缺且需求量大,实践操作中也难以做到对每笔捐赠物资均委托第三方确认价值,因此,在特殊时期,可以对物资捐赠不做价值确认,但要做好清点、验收、登记造册以及捐赠物资的使用与管理,不能寒了捐赠人的心。
问11: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有经济往来的机构是否可以捐赠?
答:对于境内捐赠方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符合公益目的、遵循自愿捐赠原则即可。在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各个医疗机构的物资极度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医疗机构有经济往来的机构,只要捐赠项目是符合公益目的及自愿原则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是可以接受捐赠的。
问12: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答:不可以。虽然从疫情爆发到现在,包括湖北及湖北以外的地区均出现医院直接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但可以明确的说,医院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及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的通告中均要求,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来接受捐赠,并未作出医疗机构可以公开募捐的例外规定,那么即使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公开募捐也是违法的。
对于已经公开募捐并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一定要做好善款收支情况的统计,做好捐赠款项的明细、款项的使用、采购的物资记录,保留好相关记录凭证。做好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使用情况,并在疫情接受后进行专项的审计。
问13: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接受境外组织捐赠?
答:可以接受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按照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问14:接受捐赠是否应公示?
答:应当进行公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捐赠接受管理制度、捐赠接受工作流程、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赠财产情况、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等。
问15:采取哪种公开方式
最利于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
答:方式有很多——微博、微信、医疗机构官网、纸质记录本、特定办公地点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附件:捐赠协议模板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医疗机构对于接受社会捐赠事宜存在困惑,刘凯律师起草了《捐献协议》(模板)供医疗机构参考。
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如为个人,身份证号: )
乙方(受赠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为支持医疗机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捐赠资助。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捐赠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献给乙方,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捐赠财产用途
□限定用途:
□1.用于支持乙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用于职业防护、疫情防控及治疗等公共卫生医疗事业,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来院患者或直接用于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
□2.其他: 。
□不限定用途。
捐赠财产如有剩余,应当用于乙方公共卫生医疗事业。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否则构成乙方违约。
第三条 捐赠财产
□货币方式捐赠,甲方向乙方捐赠 元(大写: ),币种为人民币,本协议中所指称全部捐款金额均为该币种。
□非货币方式捐赠,经评估、确认或公证,本次捐赠资产价值为元(大写: )。
物资或设备: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第四条合法性承诺
甲方保证所捐赠财产系其具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有权捐赠乙方,甲方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无任何负担或瑕疵。
甲方保证捐赠的物资或设备符合医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向乙方给付捐赠的物资或设备的同时,向乙方交付相关物资或设备符合医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或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交付符合医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第五条捐赠交付
□资金交付
1.甲方按照约定的捐赠交付时间将捐赠款汇入乙方如下账户,甲方应同时在汇款附言中说明捐赠汇款用途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项目”。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2. 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乙方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对所接收的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3.交付时间
一次性交付: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部捐赠款项,人民币 元,以 形式,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分期交付: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将第一笔捐赠款项,人民币 元,以 形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将第二笔捐赠款项,人民币 元,以 形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物资或设备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将捐赠的物资或设备运送至乙方指定接收地点。乙方按实际接收到的物品数量,与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乙方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捐赠财产的接收与管理
1.所接受捐赠财产纳入乙方统一核算与管理,使用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为限定性用途,可设立专项管理,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2.乙方按照院内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如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有关用途变更的补充协议。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关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询问,乙方应如实答复。
4.乙方可根据需要于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关于捐赠使用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向乙方所捐赠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自愿无偿原则,按时交付捐赠财产,坚持造福患者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公益目的,非为任何商业目的,不附带条件,不影响公平竞争,不利用此捐赠资金换取乙方对甲方商品(服务)的推荐、采购及使用,不涉嫌商业贿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接受甲方所捐赠的资金,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和遵守不涉嫌商业贿赂规定,不为换取此捐赠资金而对甲方的商品(服务)进行推荐、采购及使用,或接受甲方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同时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名称、商标、名称、乙方所属专家的照片、乙方所属各部门领导和职员的照片等任何可能使第三人联想到乙方、任何可能使第三人对乙方误解的言、行进行与本次捐赠无关的活动、宣传或其他商业行为。甲方捐赠事项不与乙方日后日常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甲方也不向乙方提出其他经济利益的主张。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未经甲方及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前甲方不得对外界宣传本协议下向乙方捐赠具体情况。疫情结束后乙方会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公示。为避免歧义,甲方及乙方进一步确认:在不提及乙方名称及本协议下捐赠物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就其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捐赠情况对外进行宣传。
前款所约定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的认定标准,以国务院所发红头文件或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所发布的通讯的内容为准。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数据和信息。
4.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均应注意维护对方的良好声誉,发生突发情况各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确保对外宣传口径的一致。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由此导致乙方被任何第三方要求承担责任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导致乙方出现损失时,甲方应当足额赔偿。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所捐赠的物资和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非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乙方在使用甲方捐赠的物资和设备时,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财产、乙方所属人员的人身、财产,任何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的撤销与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公益捐赠行为,除非出现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捐赠不能撤回。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捐赠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中违反甲方的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没有用于甲方指定的财产用途,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1 捐赠证明(捐赠人为企业)
捐赠物品接受证明
(捐赠人为企业)
医院,于2020年 月 日收到 公司所捐赠的 套(件)。(型号、颜色、标准等相关信息见此份证明的附件,可以制作表格)
贵单位所捐赠的 ,极大缓解了我院物资短缺的状况,有利地支持了我院的防疫工作。我院及全体职工对贵单位此种回馈社会、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善行深表感谢,并将铭记于心!并特此证明。
再次感谢!
医院
二零二零年 月 日
附2 捐赠证明(捐赠人为个人)
捐赠物品接受证明
(捐赠人为自然人)
医院,于2020年 月 日收到 (先生/女士)所捐赠的 套(件)。(型号、颜色、标准等相关信息见此份证明的附件,可以制作表格)
您所捐赠的 ,极大缓解了我院物资短缺的状况,有利地支持了我院的防疫工作。我院及全体职工对您的善行和义举深表感谢,并将铭记于心!并特此证明。
再次感谢!
医院
二零二零年 月 日
本文转自公众号“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