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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诊疗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05
近些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患方对医疗服务水平要求逐步提升,自身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目前,由于我国医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分布不均衡,医疗服务体系格局和患者看病就医的需求之间出现了不适应、不匹配的现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020年1月,武汉市爆发的新兴冠状病毒劈天盖地袭来,武汉地区医疗机构所有人员紧急上阵,争分夺秒救治患者。此次疫情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医务人员不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特性,患者病情很难掌控,而且事实证明,该病毒传染性很强。短时间内大批患者排队入院,医疗资源空前紧张。医务人员除安排部分患者隔离治疗外,不能为每个发烧患者安排入院,不能详细的对患者进行诊断,也无暇向患方说明患者病情危重性,以上行为,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有权利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并转院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武汉市出现的新兴冠状病毒被证实可以人传人,该病症属于传染病范畴。目前,每日患病者人数激增,武汉市各个医院人满为患,交叉感染严重。医疗机构基于法律的规定和为患者积极治疗态度,有权对新兴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并根据救治能力,决定将患者转院至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救治。
二、医疗机构不能全面履行说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患者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地说明,保证医患双方信息对等性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法律条文还有《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等。
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普通治疗方面,医务人员应说明患者的病情和采取的医疗措施,取得患者有效承诺。
2、特殊治疗方面,医务人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时,还要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有无其他可替代医疗方案。
3、诊疗费用的说明义务,诊疗费用影响了患方选择诊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方说明特殊医疗的费用和高价药物。
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的方式主要是书面说明。
患者诊断方案、治疗措施、手术风险说明书等应由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法律规定必须书面说明的病历包括:手术风险说明书、麻醉风险通知书、输血风险通知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病危中通知书、尸检通知书。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向法定代理人告知,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武汉市疫情严重,感染的新兴冠状病毒患者和疑似病毒感染者均和无病状者隔离,也就是说,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很有可能不在医院。患者病情一旦恶化,随时都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医务人员不可能向其近亲属说明,更不可能让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此时,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7年12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责任。面对洪水猛兽般的疫情,时间就是生命,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直接采取积极抢救危重患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积极施救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判断标准包括: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遇见义务(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的注意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如果未在抢救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说明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未予充分注意);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例如:某患者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上呼吸道感染”入院诊疗。化疗2次后,医院知晓其发热情况下,仍安排患者出院。4天后,患者再次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性衰竭。此种情况,医务人员诊疗存在过错。武汉市的医疗机构对部分发热患者不能及时全面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呢?目前,武汉市疫情严重,患病者排队入院,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很大。此次为新型冠状病毒,早期症状为常见的咳嗦、发烧,病毒通过空气、接触传染、甚至可能通过其他未知的方式传染。
截止目前,医疗机构没有治疗的特效药。为此,假使医务人员安排部分发热患者在家中治疗,不能说是不作为,未及时查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并给予有效治疗,更不属于医疗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武汉市医务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诊疗已经尽到了目前医疗水平,所有人都相信,医务人员已经全力以赴,患者的损害属于医疗意外。综上,医务人员面对新型冠状病毒,充分的履行了救死扶伤的职责,诊疗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甘愿奉献、大爱无疆的情怀令人起敬。在此,向所有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来源于网络 马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