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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拒绝隔离可获刑·医疗机构应尽的救治义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05

  本文围绕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关乎患者切身利益、关乎医疗机构、医生、卫生防疫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等,主要归纳了以下七个部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应采取的是哪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将享受哪些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三、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哪些救治等义务?

  ●四、新型冠状病毒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

  ●五、拒绝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情节严重的可获刑

  ●六、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享有的工资待遇、生活保障

  ●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定罪、量刑

  --正文--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归入哪类级别传染病?采取的是哪类级别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将享受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国家医保局日前专题研究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等地医保部门指导,要求全国医保系统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的特殊报销政策具体为: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三、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的救治义务、如实及时报告疫情义务。

  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一)救治义务

  我也让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按甲类传染病防控救治规定)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参与传染病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疫情及时如实报告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拒绝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节严重的可获刑

  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因拒绝隔离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罚处罚(依据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享有工资待遇、生活保障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犯罪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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