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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法律影响

来源:互联网 作者:唐俊锋、贾勇 时间:2020-02-09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惊动寰宇,万众瞩目,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度时艰。法律人在此期间亦当坚守岗位,并以此向奋斗在抗疫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致敬。

  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在疫情及延迟复工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工期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影响?笔者在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检索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在本文中以庭审总结争议焦点的方式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国家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已将“新冠肺炎”定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各省级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之规定,已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综上,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此不再赘述。

  证据收集:官方认定疫情性质、启动防疫等级、地方政府延迟复工规定等文件、新闻。

  疫情是否实际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多数人看到这个问题的直观判断,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建筑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疫情的影响力也因时因地存在较大区别,并不是对所有建设工程都有影响,只有实际影响到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抗力。因此,不宜一概的认为对所有工期造成实际影响,对此非常有必要结合实务进行分析判断。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自然日而非去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约定的竣工日期也是专业人员对竣工时间的合理预期。因此,在正常时期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期不会因法定节假日而发生变动。但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对工期的影响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讨论:

  1.春节及疫情期间未停工的特殊建设工程,疫情并未对工期造成实际影响。

  2.除特殊工程外,大部分的建设工程会在春节时停工放假。若承包人原定复工日早于国务院延长后的春节假期(2月2日)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日”(2月10日),现有部分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日”为2月24日,则因疫情导致工期实际缩短,缩短期间为两者之差,承包人可要求工期顺延。

  3.若承包人的原定复工日晚于国务院延长后的春节假期(2月2日)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日”(2月10日),现有部分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日”为2月24日,则并未因疫情导致工期实际缩短。

  证据收集

  1.承包人原定复工日相关文件;

  2.因疫情造成实际延期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疫情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期间如何确定?

  疫情导致施工工期缩短的期间如何确定是个复杂问题。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人、财、物三要素中,人和物受疫情影响最大。由于疫情对全国全产业链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是深度的,除上述因“延迟复工”的行政行为导致的明确工期缩短外,建筑行业供应链上因疫情导致的工作效率降低是隐形的、难以量化的。如因交通管制导致的人员不能及时返工、建材不能及时运送,再如疫情期间农民工复工后在宿舍自我隔离14天等特殊的管理制度,都将导致施工效率的降低。由此产生的施工效率损耗其实是真正的工期杀手。因其具有的隐形性、难以量化等特点,对于承包人来说如何证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延误的期间将是最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

  1.“疫情期间”的认定,笔者认为,“疫情期间”为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止。只有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进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才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2.“疫情期间”可能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但若将整个“疫情期间”不纳入工期计算也缺乏合理性。对此,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积极措施对工期延误进行固定:

  (1)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评估疫情可能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后,双方重新确定工期,签订补充协议,并书面通知监理人。

  (2)在“疫情期间”施工时,发生因疫情防控影响的如建材不能及时供应等情形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附件,请求因此延误的工期不纳入约定工期计算,取得有效签证,并保留相关证据。

  (3)“疫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疫情期间”导致的工期延误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汇报提交最终报告,并形成有效签证或补充协议。

  证据收集:

  1.官方发布的启动及解除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相关文件、新闻等;

  2.对工期的补充协议,或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误工期相关书面报告、签证等;

  3.导致延误工期的具体事件的相关证据,如第三方因交通管制无法及时供应材料等。

  疫情导致工程延期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的,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从其约定。由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仅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进行探讨,供您参考。

  1.承包人不可抗力通知义务。承包人若未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亦未固定工程延误期间,则可能将承担未尽合同附随义务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误工的违约责任。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所谓“合理分担”笔者认为,如承包人租赁的施工设备产生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第三人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形,如建材不能及时供应。笔者认为,不应简单适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误工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形,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抗辩,但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进行报告,并立即积极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相应措施,如更换替代材料供应者等。若因承包人怠于履行避损义务,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疫后”赶工费的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需要提请承包人注意的是,对于赶工费用可事先与发包人、监理人进行预估协商,并与发包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或在赶工过程中对实际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汇报,并形成有效签证,避免因赶工费用发生纠纷时的举证不能。

  7.保险责任。通常来说,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或第三方责任险,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向确认疫情导致的工程延期是否属于保险范围,若属于保险索赔范围,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建工合同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及程序发起索赔。

  8.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到达约定解除条件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下列费用: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结语,从目前防控疫情的“延迟复工令”来看,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是明确的、有限的、可控的。但由于疫情对全国全产业链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深度的,对建筑行业供应链及施工效率的影响是隐形的、难以量化的、不易防控的。因此,建筑企业更应注意此种情形对工期的影响,做好预案,积极应对。阴霾终将过去,灾疫面前,携手并进,共克时艰。

 来源:转摘自 原创 唐俊锋、贾勇 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