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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一杏、张杏媚 时间:2020-02-19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广东省辖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 月9 日(正月十六)24 时。
一、企业是否可以于2020年2月9日后立即复工
(一)企业不得擅自复工
根据《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号)有关要求,2月9日24时至市一级响应解除前,除粤府明电〔2020〕6号文第一条明确的企业类型外,企业未经复工申请及备案,一律不得复工。
(二)复工条件
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此为粤府明电〔2020〕6号文第一条明确的企业类型],2020年2月9日24时后至中山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申请复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2、劳动者排查到位。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规劝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劳动者留在当地暂不返回中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发生地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劳动者居家隔离或到各镇区指定酒店、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
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减少劳动者与外界接触。生产性岗位劳动者禁止外出,其余人员限制出入及与生产性岗位劳动者的交叉接触,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活区。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劳动者必须佩戴口罩上岗。设立企业测温点,每日监测劳动者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加强劳动者食堂卫生管理,劳动者分开、分时段用餐,有食堂的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没有食堂的,集中订餐,独立分餐,尽量避免劳动者集聚用餐。按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引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企业擅自复工风险提示
企业未经申请,擅自提前复工,有可能存在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企业复工指引
(一)企业复工备案办理
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镇区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企业复工备案表》及《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经现场复核,予以备案后方可启动复工。具体备案流程由各镇区制定,各镇区疫情防控咨询电话接受备案咨询。房屋市政、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企业复工准备工作
1、管理人员成立防疫办公室及工作小组(特别是明确健康管理责任人和联络员);2、建立全员移动办公及联系渠道;3、落实统计全体员工健康状况、计划返回时间、方式及出行轨迹;4、制定疫情期间企业运营应急管理方案;5、办公场所、厂区车间、集体公寓宿舍及机器设备防疫消毒;6、准备复产复工防疫防护用品物资的采购,及复产复工设施设备、原材料供应;7、指定专人跟踪员工每日出行轨迹和健康状况,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员工所在街道或社区管理部门;8、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产复工时间,做好复产复工报备准备工作;9、有紧急人才储备计划,应采取灵活面试方式,并考虑实际入职时间及办公方式。
(三)复工后,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规范措施
1、统计复工前/后企业员工健康和心理情况(提别是疫情严重区域的员工流动及接触情况及目前身体状况、中山易感小区逗留史/居住员工),并要求出入佩戴一次性口罩(职工较多企业可通过电子调查问卷方式统计,如腾讯问卷);2、进出企业的车辆、人员登记、消毒防疫措施要到位;3、以部门、车间、班组为单位的疫情防控知识宣讲要到位;4、提前对工作场所、厂区车间、办公区域、集体公寓宿舍、人员集中区域的设施、设备消毒防疫要到位;5、检查复产复工所需原材料储备情况,保证生产周期的工作要到位;6、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到位;7、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产复工实施方案要到位;8、统筹负责返中山人员情况(特别是统计仍在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底数,详细了解和登记其健康状况以及计划返中山时间、方式等相关情况),强化沟通、计划安排工作要到位(职工较多企业可通过电子调查问卷方式统计,如腾讯问卷);
(四)企业应当如何安排应急防控工作
1、成立防疫办公室:
以公司总经理为领导成立防疫办公室统一指挥,以各部门、车间为小组,各部门经理和车间主任为小组组长,逐级分工明确任务,做好防护、监测工作;防疫办公室成员及各组长联系方式,保证24小时联系通畅。
2、进行企业整体部署:
(1)与政府部门、所在区、街道和社区疫情防疫机构及时对接,随时报告疫情最新进展,有效布控防范;(2)通过网络、微信等形式组织卫生防疫宣传,增强员工卫生防疫能力和自我保护进行心理疏导;(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中山员工要排查近14 天健康状况,采取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4)进行防疫药品的购置与发放,如:红外体温探测仪、医用口罩、一次性胶皮手套、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物资;(5)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安排好工作场所/电梯、厂房车间.集体公寓宿舍通风、换气、消毒、卫生及隔离区管控工作: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教育。
3、进行企业健康教育:
(1)鼓励原则:测体温、戴口罩、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出行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2)信息共享:重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及蔓延小区,各小组密切合作互通信息,救助帮扶;(3)减少聚众活动:取消节后开工人员集中聚集活动,取消群体性开工利是活动(避免人员交叉传染)、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应开窗通风换气;(4)取消加班:非法定特殊行业尽量不要安排员工节日期间返回部门、工厂加班。
4、进行企业监督检查:
(1)每日监督:防疫办公室、人资部门应每日组织现场巡查监督工作, 对执行存在偏差,防控存在漏洞,消毒检测存在糊弄的行为,严格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2)日报日清:防疫办公室建立微信群、钉钉群等,对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考核,将总结情况每日向防疫办公室报备;隐瞒追责:任何部门或个人对疫情、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防疫办公室对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责任人追责考核,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各部门应如何协调配合防控工作
1、安保防控
(1)门卫亭室:做好来访人车实名登记,并做好全车人员体温检测工作,掌握身份证号和车辆、人员体温等真实信息,保证正确查找人车来往去向,重点排查从疫区来访的人、车,对体温在37.2℃以上的疑似人员先拒签隔离,速上报控制;
(2)体温检测:对进入办公区域、工厂车间,外地返深员工、临时访客等全部进行体温检测,对异常人员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现场联系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部门和人资部门,安排就医确诊定性;
(3)保持距离:维持秩序保持排队人员间隔1米以上,尽量减少交谈。
2、人员防控
(1)员工复工:对复产复工人员、新招聘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工作.严格依照体检情况安排入职时间;各部门、小组掌握近两周内员工有否发热症状信息,防止疑似病例人员带病入职入住。办公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员工离开公司;(2)疫情处置:设隔离留观室,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已返工的员工,要求其自抵达后自我隔离或在企业隔离场所观察14天,隔离人员须每日进行体温测量,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迅速隔离,迅速送往医学观察点或医院观察、消毒、转诊等,对就诊员工状态及时监控,治疗期间保障员工法定待遇,做好员工疏导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3)建档登记:建立员工复工登记,应注明往返省市、疑似病例人员监控跟踪记录,指定人员跟踪监控,跟踪不少于两周就诊情况直至安全解禁;(4)心理疏导:定期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减轻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引导员工正确对待新闻媒体信息,要提高防控意识但不恐慌不谣传,调整好心理和生理状态,安排好工作和生活。
3、车辆防控
(1)来往动向:负责做好来往车辆的登记检测,合理调配车辆尽量取消去疫情严重区域/地区的安排;(2)车辆消毒:每日/每次对接待车辆、员工班车,进行全面卫生喷洒消毒, 保持乘坐区域的卫生整洁;(3)物流运输行业:不购进、不运输、不销售来源不明或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尽量避免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接触;(4)每日测温:每日/每次对全体驾驶员、外来送取货车辆驾驶员和搬运工的体温检测;(5)登记测温:每次对全体乘坐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4、保洁防控
(1)个人防护:勤洗手,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佩戴防护眼镜、一次性口罩和手套;(2)现场消毒:保持通风、换气,每日对本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消毒,保持工作区域的卫生达标;(3)重点消毒:每日早晚两次对人员流动大的门厅、前台、电梯及按键、接待场所、厕所洗手间、会议室、门把手等实施喷洒消毒。消毒记录现场每日/次公示;(4)废弃口罩管理:设立固定存放点,由保洁人员统一收集处理。
本指引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以上意见属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具的法律指引,并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问题可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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