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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的千辛复工,警惕安全风险—企业安全生产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丁勇 时间:2020-02-19
在疫情带来最长假期后,自2月10日开始,面临空前压力的企业,逐步申请复工。据日新了解,因抗疫责任重大,各地主管部门对复工态度谨慎,企业复工需要各种审核、批准,不少企业感喟“太难了”。然而,无论是已复工还是正申请复工的企业,复工复产只是疫情经济战的第一步,复工后更要注意安全生产,警惕勿要触犯法律法规,带来行政、民事甚至更严重的风险。今天,日新带来企业复工安全生产的相关提示!
一、案例警示
东莞市海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存在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瞒报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和工作人员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企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
(一)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因此,本次新冠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否则可能触犯《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配套规定。
(二)疫情中,企业不安全复工的法律风险
本次企业开工,是在疫情仍然持续的非常状态下,对企业安全生产有着更严格的要求,要注意《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节假日后的生产恢复。
1. 行政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证照
罚款
治安处罚。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规定,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危害结果扩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与治安处罚。
(2)《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处罚款。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突发事件或危害结果扩大,或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工伤赔偿责任:员工因工感染,认定为工伤。
(1) 医务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他劳动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但是,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上下班途中感染不能认定工伤。
日新提示:
新冠病毒感染不受场所限制,无法严格判断感染场所,认定为工伤存在一定的难度,大家切记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4.安全生产责任: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除本次疫情带来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在长假后复工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也同样重大。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复工生产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本法规定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措施建议
(一)注意“节后综合症”的防止
1. 人到场、心到岗
经历了较长的假期后,部分员工仍沉浸在假期的氛围中,心态懒散,做事烦躁,如何让员工尽快收心,投入到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
(1)通过微信语音等方式,召开复工动员大会,淡化节日气氛,营造复工的严肃氛围。
(2)要求员工制定工作目标,增强信心并产生紧迫感,投入工作。
(3)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2. 安全生产检查,排除隐患
由于假期间生产设备长期停止运行,安全检查尤为必要。
(1)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各部门合理分配任务,责任落实到个人。
(2)根据方案对生产设备设施一一调试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危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达到复工生产的安全条件。
(二)制定完善的疫情应急管理措施
1. 应急措施
(1)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
(2)排查安全隐患,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3)储备适量的应急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手套、消毒水、红外线温度仪等。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对存在体温异常、密切接触人员的情况,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报告。
(2)建立员工行程申报制度。对员工及其家人的健康信息、是否来自或路经疫情重点区域、是否接触疫情重点区域人员等信息作详细记录。
(3)建立员工隔离制度。对企业及员工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做整理统计,制定员工返岗前隔离计划,合理安排员工是否居家隔离。
(4)建立员工安全培训制度。采用微信会议、网络课程等形式,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安全知识再培训。
3. 提供劳动保护
(1)加强门禁检测,避免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场所。
(2)保障办公环境及食堂的卫生、通风,暂停使用中央空调,避免交叉感染。
(3)为员工配发口罩、消毒水、酒精等防护物品。
(4)对到岗员工尤其是来自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一人一档”。
(5)鼓励员工错峰上班,降低上下班途中被感染的可能性。
四、阅读拓展
疫情特殊时期,日新也要作出提醒,有所为有所不为,刑事风险需审慎
(一)哄抬物价,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自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了最热门的话题之一,部分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针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湖北、广东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纷纷发布文件,严厉打击大发疫财行为。
此外,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该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防护、医药产品是保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重要物资,国家药监局甚至已将口罩、防护服等重点医疗物资全部纳入应急审批,以保障医疗物资充足供应。
如企业在疫情期间,为谋取非法盈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造成的各种影响,将随着时间发酵,企业承担着不可避免的损失。为了减轻企业压力,帮助度过难关,我们也看到政府在组织和发布各种政策,给予帮扶和优惠,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接下来,日新将解读疫情下“惠企政策”,帮助企业梳理各类政策要点,提示企业充分把握,以减少损失,打赢抗疫战。
相关法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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