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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YK一日一法 时间:2020-02-19

 

  【热点聚焦】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等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相关意见,明确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特殊时期,律师以北京地区为例梳理相关政策依据,供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参阅,帮助企业与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法律分析】

  问题1、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可否按照旷工处理?

  答:不可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亦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员工长时间未返岗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问题2、在家办公期间可否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的规定,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避免疫情传播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视为员工正常出勤。

  问题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选择停工停产是否向员工只发放生活费?

  答: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律师解析:《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后选择停工停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无,则发放生活费。

  问题4员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拒绝返岗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一定,须符合解除条件。

  律师解析:《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但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用人单位复工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工要求并采取了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问题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员工处于隔离观察期而不予发放工资?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以上规定,职工被隔离观察后尚未被确诊的这段时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

  问题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员工被确诊后处于治疗期而不予发放工资?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被隔离后被确诊为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需要治疗时,员工应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家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4.2020年2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

       5.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6.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二)北京

  1.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3.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4.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5.2020年2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律师提示: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文系律师主要参照北京地区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现有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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