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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在即 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法律风险指引

来源:互联网 作者:钱岭 时间:2020-02-19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主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前 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国务院和江苏省、镇江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和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及针对性规定。

  为帮助镇江的企业在疫情防治期间就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做出妥善应对,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后,对企业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疫情期间企业管理等方面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各企业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引,亦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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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合同管理法律指引.....................3

  二、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指引.............. 7

  三、疫情期间企业管理...................10

  四、镇江市疫情期间与企业运行相关的

  政策文件简介........................ 12

  五、结语................................... 14

  六、参考资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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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管理法律指引

  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商业风险主要在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暴发、及各地政府为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而采取相应管制措施,从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其中,首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属不可抗力。

  ⚫ 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相关管制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均有规定。《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来势突然,政府发布的各项交通管制、假期延长等措施明确且具有强制性,不可预见、难以避免,且在无法凭借企业自身力量克服以上障碍,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较大。

  ⚫ 因疫情影响及政府相关管制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根据上述《合同法》第117条等相关规定,在此次疫情及政府相关管制措施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疫情影响、或政府管制措施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疫情发生、政府管制措施出台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亦不能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合同的履行不能系由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针对具体合同的实际履行,此次疫情是否就一定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情况,还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一般来讲,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合同签署之时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署之时无法预见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只有合同签署之时此次疫情未发生,才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请求免除责任。而如果疫情发生后签订合同,那么作为合同双方对于疫情可能产生得影响是有一定的预判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一般不应再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请求免除责任。另鉴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才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此之前合同当事人理应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其严重性。为此,本所律师认为此次疫情可主张构成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应至少按照上述公告的发布时间来确定。

  2.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以此请求免责。《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所以如果承包方已经延期竣工或买方已经延期付款,而又恰逢此次疫情发生,那么承包方或买方均不能以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请求免除责任。

  3.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是否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如果与本次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并无关联,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以此请求免除责任。

  4.关于发包方或者买方逾期付款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次疫情发生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而且各地政府也纷纷明确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所以对付款义务方的付款造成一定影响。一般来讲,此时付款方可以以此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逾期付款利息和其他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违约方需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如该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

  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 因疫情影响及政府相关管制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是特别需要提请各企业注意的。

  一般来说,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单方解除合同通常有两种途径,其一是依合同约定解除,

  其二则是依法律规定解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依合同约定解除必须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不可抗力条款常常包含期间条件,即要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定期间后当事人方可无责解除合同,此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享有解除权的,也可以尝试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下省略)”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不可抗力已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在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情况下,难以依法解除合同。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通常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据此,当事人在依法解除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尤其是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的影响,谨慎行使解除权。

  ⚫ 除解除合同外,有无其他处理方式?

  除解除合同之外,依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也是各企业可以考虑的应对措施。最高院在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因其特殊背景已被废止,但其中关于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的方式仍可借鉴。该《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对于部分合同,在合同目的并不会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依约或依法解除均存在一定障碍时,可以考虑以此为由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如延长履行期限、扣减部分对价等,尽可能减少损失。

  ⚫ 受疫情影响时,应采取何种行动?

  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受疫情影响是否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除对商务合同产生影响外,疫情还可能触发诉讼时效的中止。参考上述《通知》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和情形仍需要待相关文件明确界定,并非因疫情发生、各地存在管制政策就导致所有案件的诉讼时效全部中止,因此,各企业仍有必要在可行的范围内及时行使权利。如确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应当收集和保存相应的证据。

  ◼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分析,我们建议贵公司:

  1.应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确认己方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联系,确认对方是否受疫情影响、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便提前做好合同不能履行的准备和安排。

  2.如排查后发现己方因此次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确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对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限是否有明确要求,并尽快准备经律师或法务部门确认的《告知函》并发送至对方当事人,将此次疫情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相关管制措施作为凭证,并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中止、延期履行等要求。

  3.鉴于各企业所涉的合同主要是建设工程类合同,且各企业主要作为承包方,所以很多工程合同会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如果上述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间低于考核时间要求的,承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疫情的高度传染性,政府部门对于疑似病例和与确诊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采取了强制隔离措施。如果现场管理人员由于被隔离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人员,且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在建工程项目受此次疫情影响客观上会出现停工或延迟开工的情况,据此工程各方,尤其是承包方应及时梳理各个工程合同,并做好如下工作:

  1)确认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否为此次疫情导致,以便确定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另需确认承包方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的开工时间是否作出明确安排,如该开工时间未受疫情影响,则未受影响的假期部分可能难以主张工期顺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所以建议各企业及时梳理各个工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工期顺延申请;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9.1条中对承包人发出索赔的时限作出了约定,所以建议各企业尽早梳理各个工程合同,并统计、确认因此次疫情造成的各项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同步向合同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4)根据各个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和梳理、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限期开工、复工措施其他管制措施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往来函件,工程现场的指令等;

  5)疫情期间,工程各方均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保管好现场设备材料、做好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人身损害、与材料供应商协商供货问题等;

  6)特别提示:多地政府均明确,非特殊企业不得提前复工,所以即使个别项目工期紧迫,也尽量不采取提前复工措施,工程各方应积极协商沟通,尽量在当地政府管控措施允许的时间和条件内再复工,否则可能因未执行政府疫情管控措施而导致疫情传播或扩散进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如发现疫情及政府管制措施已使得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得以满足、或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尽量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同时应在律师和法务部门的协助及审核下,准备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约或依法解除合同的要求等进行书面明确,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相关管制措施作为凭证。

  6.此外,如对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发生违约行为的,各企业可按照正常催款/催告

  流程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催告函》,催告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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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指引

  ⚫ 应依法执行延长春节假期和延期复工的规定,依法支付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此外,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关于延迟企业复工时间,中国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政策。比如,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推迟企业复工时间至

  2月13日,镇江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吉林省、云南省等均推迟企业复工时间至2月10日。

  其中,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1日)属于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参照休息日的规定支付工资,即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休息的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对于上班的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两倍工资),而2月2日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在不能补休时应当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两倍工资)。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各地规定不一,以镇江为例:按照人社部和江苏省人事厅相关规定,对于2月3日及之后员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1.灵活办公和正常返岗的员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如员工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3.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因疫情未及时返镇复工的员工工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镇的员工工资,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外地返镇自我隔离期间员工工资:镇江市对重点疫情地区返镇员工强制要求居家隔离,企业可以先通过调休、年假等手段进行处理,对于无法调休的部分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各企业如有建设工程类合同覆盖全国各地,建议各企业及时学习当地规定,并依据该等规定延长假期、依法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避免用工风险。

  此外,延长春节假期内,各企业应务必避免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轻易地以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建议各企业取得员工就加班的书面同意,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邮件、微信、员工签署的《同意书》)等。

  ⚫ 禁止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或被隔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于因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公司应当支付该等期间的正常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该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未受疫情影响的员工、因交通管制无法到岗的员工、被隔离的员工、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能否解约?

  不能,企业不得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 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41条;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 谨慎辞退在复工期未能及时到岗的员工

  对于员工未能在复工期到岗的,建议用人单位谨慎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直接地、简单地通过旷工程序辞退员工,应当尽一切可能了解该员工未能及时到岗的真实原因,再根据真实原因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注意保留书面的沟通记录,以保证程序及结果合法化、合理化,避免用工风险。

  ⚫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境外派驻后回国发现患有当地特有疾病而被认定为工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3条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产生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 若无特殊情况,避免安排员工前往疫区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普通员工而言,疫区具有一定危险性,如强制员工前往疫区工作可能会引发相应的用工风险和劳务纠纷,建议各企业谨慎采取类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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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疫情期间企业管理

  ⚫ 积极与发包方协商各项事宜

  (1)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工程安排,向发包方明确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要时依法变更合同内容,并向发包方提供最大程度保障双方权益的支持措施和方案;

  (2)如前述,及时与发包方就停工或延期开工等事项和具体工作安排进行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发出相关通知、保留相关证据等;

  (3)及时就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向发包方进行反馈和沟通,避免因防控措施不当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4)及时与发包方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的择期举行,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直接推迟、取消的相关活动,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必要时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沟通。

  ⚫ 积极与分包方协商各项事宜

  (1)及时与分包方沟通确认其施工安排,向分包方明确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要时根据发包方的工程安排依法变更相应的分包合同内容,以最大的限度减少各企业的损失;

  (2)及时了解分包方受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评估分包方是否能够恢复履行能力、能否继续合作,以避免因分包方原因导致总包合同无法履行;

  (3)及时就分包方提出的停工或延期开工、工程损失的申请,作出评估和回复,避免其存在非不抗力事由的违约情况,进而引起各企业总包合同无法按约履行;

  (4)及时督促分包方采取积极的疫情防控措施,避免因防控措施不当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5)及时与分包方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的择期举行,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直接推迟、取消的相关活动,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必要时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沟通。

  ⚫ 与供应商保持沟通

  (1)及时向供应商询问关于此次疫情中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供应商是否能够依

  约为各企业提供服务/产品,评估供应商是否能够恢复生产经营、满足企业需求,防止因上游企业无法供应产品导致各企业对下游企业产生违约责任,如供应商确实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则各企业应及时将此情况向发包方反馈,并积极寻找其他供应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及时就供应商所提出的材料费价格调整、延期交货问题进行评估和沟通,并及时向发包方反馈,必要时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

  (3)及时安排与供应商的各项活动、会议等的择期举行,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直接推迟、取消的相关活动,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 行政机关、合作方的法律行为的应对

  (1)在此期间,若各企业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合作方的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对贵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通知、函件时,建议尽早要求法务人员或律师介入,以及时制定最大限度保护各企业权益的应对策略。

  (2)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3)根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已延长至2月2日结束,各地又相继对疫情期间灵活办公作出相应安排,但是否会再次延长假期或继续推行灵活办公措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各企业提前研究一旦假期再次延长后企业用工的制度及安排,如是否允许员工在家远程办公等,并积极向员工及时通知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尽可能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据;

  (4)不应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安排上述人员在治愈、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按照当地规定发放薪酬,不欠薪,避免发生纠纷;

  (6)积极督促分包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发放薪酬,避免发生纠纷。

  (7)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措施和进展;

  (8)如各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消毒与隔离措施;

  (9)落实物资保障,建议贵公司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购部分口罩、消毒液及其他耗材等物资;

  (10)可以考虑成立应急应变指挥小组,安排专人对人员情况、物资供应等情况进行管理、值守值班,还可以设立疫情应对专项资金,以备突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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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镇江市疫情期间与企业运行相关的政策文件简介

  ⚫ 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1)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 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镇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宿舍隔离 14 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4)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属地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报市防控指挥部同意,方可复工。

  ⚫ 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1)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责任单位,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加强稳岗就业支持。实施稳岗返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降低社保费率,延续执行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加强财政税收支持,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发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完善小微企业周转贷制度,增加小微企业周转贷资金池规模,加大困难企业纾困力度,加快专项资金兑付。

  (4)加强生产运营支持,优化企业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推进暖企助企行动。同时完善企业“一门帮办”和项目全程帮办机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市场销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 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

  (1)各企事单位须立即告知本单位节日返乡离镇人员不得提前返镇,全力劝阻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来镇。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外,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开复工的,必须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同意,其他擅自违规开工企业要立即停产,并做好防控工作。

  (2)2月9日24时后,严格执行入镇申报承诺制,提前两日通过“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申报入镇人员有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镇:①来镇务工人员、业务往来人员、自主择业人员、返镇学生分别由在镇用工企业、业务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和各类学校负责申报;②走亲访友人员由在镇亲属朋友负责申报;③本地返镇人员自行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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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镇江市企业在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危机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各地疫情正由输入性向扩散性过渡,出现多起聚集性病例。请贵公司积极关注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最新通知,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灵活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江苏中坚汇事务所将持续在这场与病毒的硬战中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支援。

  最后,衷心祝愿各企业全体领导、员工平安、健康!

钱岭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1周前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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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一) 国务院和各部门关于疫情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二) 江苏省政府和各部门关于疫情的相关文件

  1、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江苏省国资委党委《关于省属企业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商业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商务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6、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疫情防控应急期间严控各类境内外商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7、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事项的通告》

  8、江苏省人防《办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紧急通知》

  9、江苏省签证服务中心《关于因公、因私出国(境)及领事认证相关业务暂停、暂缓办理的通知》

  (一) 镇江市政府和各部门关于疫情的规范性文件

  1、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2、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3、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