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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前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玲 时间:2020-02-19

  引言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知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复工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对于企业来说在复工前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将会存在哪些风险?本篇文章将对此进行解答。

  一、关于疫情防控法律文件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国家针对此次疫情文件:《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3.天津市地方文件:《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二、在疫情中单位的主要义务及应对措施

  1.如何应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单位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在工作限制上,单位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4.如何应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单位应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5.如何应对有关部门因疫情征用财物?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6.如何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三、复工后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

  1. 劳动者因隔离或者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及时返岗的,单位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上述情形后可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确为属实可督促其按照内部请假流程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注意用人单位不应直接按照旷工处理。

  2. 劳动者因恐惧心理拒不复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做好心理疏导,或与劳动者协商处理要求其按照公司流程请假。对于拒不复工又拒不请假的劳动者可按照公司制度催告到岗上班。

  3.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后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待?

  基于为公司整体员工安全考虑,可要求该劳动者提供康复证明。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单位派车将该员工送至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再次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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