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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创享plus 时间:2020-02-19

  

2020年初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肆虐全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交通管制、企业停业、假期延长等多项抗击疫情的应对措施。新型冠状病毒侵害的不仅是人们的生命健康,也给社会、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广泛、最具活力的“细胞”,在当前疫情中面临巨大困境,一旦“失守”将引发严重的民生问题。

  疫情期间,创享⁺特联合“法在法务”,本着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为目的,着力为中小企业解决当下最关键的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做好员工复工后疫情防范措施?

  二是如何处理复工、合同违约、工期拖延等法律问题?

  法在作为一家专注于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方案供应商,通过组织法务团队分工合作,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了本指南。

  一、 防范新型肺炎,企业有哪些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企业负有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具体义务包括:

  1、配合: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活动限制措施;政府征用企业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企业应当配合。

  2、报告: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如实提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面对新型肺炎,企业目前应该怎么做?

  (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本单位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事项

  首先,每个单位应该立刻成立专项防疫工作组,工作组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主管组成。成立工作组有利于协调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应对举措及举措的具体落实。

  (二)摸排

  1、摸排本单位员工近期流动情况及身体情况

  2、摸排本单位员工家庭成员流动情况及身体情况

  3、摸排本单位防护物资储备情况

  4、摸排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5、摸排项目地、分支机构防疫政策

  (三)制定应对措施及预案

  制定具体举措时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应对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如何收集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流动及身体情况

  2、怎么了解疫区员工的流动轨迹

  3、怎么做好从疫区来上班员工的隔离工作

  4、怎么做好员工在家办公监督工作

  5、已经感染员工的处理措施

  6、怎么做好逾期项目的客户沟通,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疫情造成的停工损失(相关沟通及举措应注意留存证据)

  7、怎么做好员工返岗后工作期间日常防护、用餐、会议安排等工作

  8、研究制定若疫情进入持久战的影响及举措

  (四)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1、制定举措时应注意明确责任人以及违反后果,应将相关举措与公司奖惩制度挂钩。

  2、相关举措应做到全员通知到位,明确每名员工知晓。

  三、新型肺炎涉及的主要法律疑问解

  (一)用工方面疑问

  1、春节延长假期(1 月 31 日、2 月 1 日)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

  2、哪些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答: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复工。

  3、不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强制员工复工吗?

  答:不可以。延期复工属于地方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企业应当配合,否则可能面临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4、本次春节及延长复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

  5、延期复工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延期复工期间,可以视作休息日或者特殊假期,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6、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要求复工,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可以。防疫期属于特殊时期,除非特殊情形,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除非岗位的特殊需要,不需提前到岗复工。

  7、员工被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

  答:正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不需要支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9、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不可以直接冲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直接将延长的春节假期内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10、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12、延迟复工期间,有条件远程办公的企业,可否让员工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有一定争议。不过,我们认为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态势,加强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不是单纯地增加劳动者休息天数或者是增加节假日。在原属于工作日的延迟复工期,可以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是否支付加班费,企业自主决定即可。

  13、假期结束,员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4、员工因新型肺炎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企业要不要支付医疗费?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二)商务合同履行方面

  1、本次疫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的发生不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均无法准确预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疫情期间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免责?

  答:要看具体情况判断,对于确认疫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工,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来确定。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3、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的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肺炎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国际贸易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答: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四、建筑行业如何降低本次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若是因为本次疫情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的,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于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面对此次疫情,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疫情持续发生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疫情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限以实际受影响的期限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申请期限的,尽快申请工期顺延。

  3、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如因疫情导致成本费用增加,有权向建设单位索赔,索赔程序尤其是索赔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5、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判断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示范文本执行。

 来源:创享plus 2月4日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