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企业合法规范运营

疫情之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一)

来源:互联网 作者:智见 刑事合规 时间:2020-02-19

  敲黑板——开工了,开工了!

  开工有礼啦——虽然全国大多数企业正式开工,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战斗还在持续,送您一套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复工复产的疫情防范

  相关政策要求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着力强化企业复工复产管理,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着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全面加强复工复产的组织领导。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通知》同时对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了五项要求:

  1、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复工复产企业应当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全面检查机器、电气、仪表、管道、阀门、应急装备等设备情况,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2、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3、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4、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和消杀防疫。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对厂区内生产、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生产期间,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5、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应对措施

  1、前期防疫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区域开展宣传。

  2.物资准备。统计和储备的医用口罩、KN90或KN95口罩,防护服(主要以环卫消毒)、防护眼镜,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红外测温仪、血氧仪、喷雾器、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资。

  3.制定预案。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后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和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

  2、做好防疫工作

  1.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掌握复工人员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实行全员健康排查。从本省市区以外以及较大疫区返工的员工、相关方(含供应商、物流、业务外包、派遣方)进入企业前组织医务人员全部检查后无异常方可进入。

  2.提醒员工在家期间及恢复生产后,在疫情管控期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3.全体员工上班后,任何员工只要发现身体异常,如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刻上报各管理层,并立刻进行现场消毒和安排员工及时去医院就医并将确诊结果通知公司。

  4.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企业前必须接受门卫红外测量体温,门卫负责记录体温,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禁止入场,并报告企业负责人。外来人员还须自行佩戴口罩(对长期业务方人员可提供临时预备口罩)。

  5.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确认工作,所有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岗登记,姓名、电话、近期是否去过湖北省等信息。隔离人员向企业报备自我隔离情况,工厂根据实际情况,每日通过微信QQ、视频等方式抽查居家隔离人员情况。

  6.乘坐通勤车、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须佩戴防护口罩,下车后应及时使用洗手液洗手,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坐椅垫套,安排专人管理检查。

  7.复工复产前,各企业组织人员对所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之后每三天一次。重点区域有更衣室、办公室、生活垃圾堆放处及吸烟点等,安排专人每天早晚消毒各一次。

  8.员工食堂的安全卫生。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餐具要蒸汽消毒;加工环节生熟分开;餐厅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一次性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扔弃,重复性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消毒处理,禁止未经消毒反复使用;餐具统一由服务人员配发,禁止自行取拿餐具,不要用自己的筷子和餐具来从公碗和盘子里夹菜,饭菜统一由食堂工作人员分餐取菜;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9.在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及酒精棉球或消毒湿巾。要求员工饭前饭后便前便后必须洗手或用酒精棉球擦拭双手。

  10.门卫、服务人员、保洁、绿化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胶皮手套,每日应更换上述防护用品。

  11.复工后,组织排查防护用品库存量及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该物资作为日常防护物资及应急处置物质按需发放,必要时安排专人负责。

  12.在各自劳动岗位上,非人与人接触环境,宜佩戴口罩;在频繁接触人员岗位,和集中作业封闭岗位(控制室等)必须佩戴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禁止随地吐痰,防护口罩废弃物以及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放入工厂指定的专用医用废弃桶。

  13.车间、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开窗通风(不含中央空调),每天上下午各至少两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

  14.在防疫期应暂时取消或控制人数参加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尽量减少或停止因公出行、聚会等。如需要,须向各级管理层报告并取得同意。

  15.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情绪。

  16.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对瞒报、漏报疫情的,要及时追责问责,狠抓落实、不容松懈。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相关政策

  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意见》指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此,《意见》提出了12条政策措施: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7、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8、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9、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0、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11、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应对措施

  依据上述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避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梳理出如下应对措施:

  1、1月31日至2月2日如何发放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明确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其中1月31日(周五)为工作日,2月1日(周六)调休上班,2月2日(周日)为休息日,实际春节假期只延长了2天。

  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比照休息日处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该规则适用于标准工时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春节延长假计入综合计算周期内,根据整个周期是否存在加班而确定是否支付加班费,如需支付,企业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未上班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此期间可以定性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企业应向未上班的员工支付1月31日和2月1日的工资,2月2日本来就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2、2月3日至2月9日如何发放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节假日抑或休息日,应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日),若员工此期间正常休息,企业应正常支付2月3日至2月7日的工资,而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3、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延迟复工的目的在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除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及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且无新增返连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之外,企业不宜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比如按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如何发放?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9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5、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不能按期返岗复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员工在2月29日前(1月31日至2月29日累计3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返岗复工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3月1日后仍无法复工的,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6、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企业要求员工延期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员工不能通过在家(远程)办公等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延期返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7、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疫情影响仍无法返岗复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无法返岗复工或企业出于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处理:

  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可以考虑跨一个年度安排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无法复工的工作日作为“存休”,正常支付工资,待复工后统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折抵之前的“存休”天数;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通过在家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8、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在前述期间,企业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亦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前述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9、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可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采取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0、员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处需要明确一下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这两个概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实施主体是医疗机构,相应期限即为隔离治疗期和医学观察期。

  11、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12、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13、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可以无需经过员工同意。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

  14、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建议:

  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5、疫情爆发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如何处理?

  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向候选人已发出录用通知书,并约定了明确的报到日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既定日期报到的,企业可与候选人协商变更报到日期,但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撤销录用,否则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16、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原创 智见 刑事合规 1周前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