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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法律风险提示——战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19

  

关于企业应对新冠疫情的法律风险提示

  1企业复工

  一、关于企业复工的规定

  根据《八师石河子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师市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4日24时;各级中小学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23日24时,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决定。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和电厂、化工等不间断生产企业除外。

  提示:一般情况下,普通企业的复工时间为2月15日。

  二、关于复工要求

  对湖北等疫区来(返)师市人员,在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口、国省道口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凡有两周内疆内外疫情地区往来史、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连队、社区、村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凡两周内疆外非疫情地区来(返)人员必须到居住连队、社区、村登记备案。

  三、疫期社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给予及时办理;对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疫期薪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道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属于疫情所必需的可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工的企业,员工工资按以下情形计算:

  (1)2020年2月2日前上班的,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费,即休息日上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算,法定节假日上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其中延长的3日春节假期按休息日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

  (2) 2020年2月3日起员工正常出勤的,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另外,属于不可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工的一般性企业,2020年2月2日前的春节假期休假期间按员工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上述停工期间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等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可密切关注当地社保机构关于可以延期缴纳社保费用的通知。

  2网络言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编造和传播疫情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12起利用互联网编造和传播疫情谣言信息典型案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众秩序违法行为,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没有来源,无法核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能主观臆测,编造发布不实疫情信息。

  3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 [2020] 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除非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般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编造和传播疫情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12起利用互联网编造和传播疫情谣言信息典型案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众秩序违法行为,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没有来源,无法核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能主观臆测,编造发布不实疫情信息。

  4延迟复工期间员工远程办公问题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要求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各地政府通知规定不一,有一定争议,国务院政府文件中并未明确。

  政府延迟复工目的”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采用在家远程办公的方式工作,并不会导致人员聚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 5号文精神,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比如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在这一特殊时期,减少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一般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但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尽量提前与员工进行提前沟通协商。

  

  5疫情能否改变合同效力

  1、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并迅速蔓延,举国上下加入与该疫情的长期奋战,国家经济也因此缓步前行,企业因此产生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构成违约,都取决于该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认定不可抗力的,需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合同订立之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形,“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不能使该客观情况不发生或予以规避,“不能克服”则是指该客 观情形发生后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损害后果无法克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且该疫情截至目前仍无法全部控制并治愈,且政府已采取交通管制等行政措施,已严重限制了正常的民事交易,就一般情况而言,该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然而,不同的合同代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情况仍应视情况而定,并不能笼统的全部归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 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 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草案)》(目前尚未颁布生效)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要构成情势变更需满足4个条件:

  (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合同法解释二》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变化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中合同的基础条件最为常见的类型视合同出现对价关系障碍,包括因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改变导致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此次疫情本身的传染速度是极为夸张的,再加上政府做出的政策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已改变了原合同的交易基础,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其中第四个条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他条件具体解释参照上述不可抗力的阐述。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在符合第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其符合情势变更,但同时一概笼统地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为情势变更有失偏颇,也可能引起不公,仍需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分析加以判断。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法律效果,然对于不可抗力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

  3、能否认定因果关系成为不可抗力发生的前提,具体如下

  (1)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曾有数次严重的疫情发生,由于部分疫情不具有普遍的传染性,其在生活中影响的仅为少数人,且对多数的民商事交易未能产生履行障碍,政府也未采取交通管制等手段限制普通民众的出行生活,因此,对于该种疫情无法认定与合同履行障碍存在因果关系。

  (2)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由于本次疫情影响,所有的大型商场、饭馆、娱乐场所甚至部分的交通运输工具全部停止运营,若因前期签订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无法继续履行,其主要原因系此次疫情与政策干预的综合结果,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认定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了根本性障碍且无法短时间解除。

  (3)债务人对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没有过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因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陷入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认定该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具体如下:

  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法律效果如下: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若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则法律效果如下:

  (1)受疫情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法解释二》未规定重新协商规则,属于《民法典(草案)》增设的规则。鉴于重新协商规则有利于鼓励交易,实现合同双方的互谅互利,反映了公平原则,而且重新协商本身也契合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需求,故尽管目前该规则尚未生效施行,如果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受影响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情势变更而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不能仅以通知等私力方式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同。

  

  6以“非典”相关案例分析新冠肺炎疫情

  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号)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类似与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而“按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七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更是说明可以按照不可抗力来处理,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皆采取上述两种观点予以判决。

  (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认定,房屋逾期交付系由于“非典”导致,工程速度缓慢以及市政配套设施延误等原因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认定,由于“非典”的爆发,导致民工流动困难客观上导致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延迟,应认定“非典”系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对此免责。

  (2008)浙民一终字第255号、(2019)苏01民终6726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认定,因“非典”对正常施工造成影响,施工方延误工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共同认定了“非典”系不可抗力,因“非典”的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时交工,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相信多数法院仍会继续采用该观点予以判罚。

  然而,即使多数法院仍然以不可抗力认定了“非典”,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履行都会因为“非典”的爆发和蔓延而产生影响,若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合同履行产生障碍即不能免责。

  (2017)晋民终93号买卖合同认定“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卖方不能依不可抗力免责。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8号认定“非典”虽然对经营产生了影响,但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

  上述两个案件清楚的表明,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信对绝大多数的借贷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履行障碍,因此对于该两种类型的案件仍然要以审慎的态度处之。

  

  7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建议

  1、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在合同中加入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相关约定,以此来规避双方在合同履行后期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纠纷,并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

  2、对于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重新查阅所签订的合同,翻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款。如已有约定,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减少双方损失即可;如未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3、对于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重新查阅所签订的合同,翻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如已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即可;如未约定,也并不当然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按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即可。

  4、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条,我方仍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双方的不必要的损失,若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将由我方承担。

  5、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的根治过程,如该疫情解除,不可抗力消失,我方应第一时间审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履行期限仍未届满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8附件一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八师石河子市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师市、团场、镇(街)、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连队、社区、村“两委”成员,全体公务员,各级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目前在疆外的暂不返回),以及与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前结束春节休假,于2020年1月27日18时前返回工作岗位,在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下,迅速投入工作。师市其他部门采取网上办公、居家办公、调休、轮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2.各团场、镇(街)最大程度动员离石人员暂时不返回八师石河子市,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各部门各单位推迟、减少会议,在2020年2月8日前不得安排大型会议,加强办公场所和食堂等后勤服务场所管理。师市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4日24时;各级中小学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23日24时,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决定。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和电厂、化工等不间断生产企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对湖北等疫区来(返)师市人员,在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口、国省道口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4.凡有两周内疆内外疫情地区往来史、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连队、社区、村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凡两周内疆外非疫情地区来(返)人员必须到居住连队、社区、村登记备案。

  5.各团场、镇(街)和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本辖区疫情防控责任。团场、镇(街)及连队、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进行摸排登记,全面掌握辖区人员流动和疫情情况。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防控物资囤积居奇等行为。

  6.一律停止集市、集会。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旅行社经营活动一律暂停,不再组团收客,已经组团的一律取消,所有景点景区一律关闭。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一律暂停。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影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洗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所有公共服务窗口临时关闭。

  7.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市区公交车可根据情况减少发车频次。

  8.自治区和兵团驻石单位要自觉接受师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师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与玛纳斯、沙湾县和克拉玛依市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9.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0993—2610523、261052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八师石河子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9附件二

  自治区纪委监委下发《通知》,以严明的纪律坚决整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下发《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通知》,明确3个方面13项整治重点,以严明的纪律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强化监督、严格执纪、精准问责。

  《通知》强调,要坚决整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着力发现: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口号式、机械式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的传达,上下一般粗的传达;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空喊口号、装腔作势,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搞本位主义,对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选择性执行,打折扣、搞变通;缺乏正确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疫情防控和应急方案华而不实、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坚决整治联系服务群众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着力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反映的缺医少药、停水停电、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足等实际困难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缺乏人文关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医疗服务和物资保障等便民服务窗口单位囤积居奇,工作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坚决整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着力发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甚至层层加码;对疫情防控部署和工作要求消极应付,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简单把工作往下推,把责任往下“甩”,甚至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贻误战机;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不及时解决,甚至刻意回避、层层上交;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疫情防控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基层反复填表、重复报数,额外增加基层干部负担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监督检查、检举举报、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等措施,及时发现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严查快处,对典型问题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严格执纪、精准问责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推动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担当尽责,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10附件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11附件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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