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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吕良川,陈光辉 时间:2020-03-05
高压触电案件在电网企业法律案件中占比高、影响大。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妥善处置高压触电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笔者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为视角进行分析,提出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建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减免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实现责任的减轻及免除。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考量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才能构成侵权;而高压活动侵权责任只需要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因此,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少了主观过错要件,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轻了许多。此时,电网企业应当紧紧围绕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做好应诉的准备。
第一,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考察的是高压触电事故现场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是否存在与《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情形。因此,在高压触电事故发生后,电网企业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展开拍照、摄像、勘验等取证工作,核实事故现场的电力设施设备现状情况;同时,调取电力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的资料,以应对原告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主张。
第二,损害事实。在触电案件中,体现损害事实的基本上是人身或财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在与受害人的赔偿调解活动及诉讼活动中,根据案件事实,仔细逐条对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赔偿方案。
第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在触电案件中,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医疗机构诊断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证明,电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熟悉电力业务知识的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对原告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主张进行有效辩驳。
不承担责任的思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法律事由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两种。两项事由的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均在电网企业一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电网企业应当核实触电事故中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该种情形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是受害人的主观意识,需要通过客观形式予以表现。电网企业应当深入详细调查受害人在高压触电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表现,以此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的情形。
减轻责任的思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减轻责任的法律事由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在民法法律体系中,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过失,受害人的不同过失程度对电网企业减轻责任的程度密切关联。因此,电网企业应当根据高压触电事故的现场情况,以及受害人在发生触电事故前后的行为表现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的程度,针对原告在诉讼中的事实主张进行相应的辩驳。
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任何认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电能是一种商品,具有同步生产、运输、消费的特点,其经营者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不同主体。
电能属于动产,应当以交付为分界点确定电能的经营者、所有权人及风险承担主体。在电能交易过程中,一般以交易双方的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交付地点。因此,可以根据电力设施的权属来界定电能的“经营者”,电能进人谁的电力设施范围内,就由谁来管理,就由谁来承担高压触电的侵权责任。如触电事故是发生在发电企业电力设备上的,发电企业即是“经营者”;如触电事故是发生在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上的,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则是“经营者”;如触电事故是发生在用户电力线路上的,电力用户则是“经营者”。因此,电网企业应当明确高压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设备的权属情况、实际经营者的情况,以确定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减免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高压触电案件中,电网企业要适用该条款主张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未经许可进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二是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三是管理人已经尽到警示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触电事故地点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如何判断管理人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已经尽到警示义务,目前还未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本文对高压触电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以探索法院认定的标准、尺度。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认定
法院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认定要求较高,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该区域与公众活动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有明显的禁入标识,普通人能够很容易认知该区域存在高度危险;
该区域是封闭的特定区域,而不是开放的;
该区域确实存在高度危险活动或者存放有高度危险物。
从已有案例看,如果事故发生地点没有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或者是开放的,法院对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主张将不予支持。总之,不是高压线路经过的所有区域都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采取安全措施的判断
从已有案例看,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进行了必要的隔离或封闭,即认定为采取了安全措施,通常会从主观及客观两个方面去认定:主观上是否能够让普通人意识到该区域危险不能逾越;客观上是否能够阻止普通人轻易进入该危险区域。
尽到警示义务的判断
对管理人是否尽到警示义务,一般从安全标志是否设置或安全隐患是否告知等方面判断。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或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等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并非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任何地点都需要设立安全标志。
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原告往往以触电的地方没有警示牌为由诉电网企业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实际上扩大了法律规定的设置安全标志的范围,于法无据。对安全隐患是否告知,主要依据是电网企业是否及时送达了《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如告知书只有“送”没有“达”,尽到警示义务的主张将不能获得支持。告知书送达一般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电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送达方式,确保告知书送达有证据支持。
电网企业减免责任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尽管高压触电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电网企业可以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来主张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在高压触电案件发生后,电网企业可以从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具备、具有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主体不正确等方面进行答辩,或者主张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人电网企业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收集足以支持主张的系列证据,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I《广西电业》2019年第4期,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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