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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朋友80万,月息5分,他告我放高利贷?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6
【案例】郑某通过朋友认识我,我们关系逐渐热络起来。2018年年底,郑某生意需要急需8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到我,请求我帮忙,我与妻子均已退休,省吃俭用攒下点钱,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我借给郑某50万,约定月息5分,借期两年,年底付当年利息,最后一期还本付息。2019年年底,借款期限已到,我多次催郑某还款,郑某说再等等,后来面也不见电话也不接,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郑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说我放高利贷。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笔者稍作改编,隐去真实姓名,首先声明案例中的我不是笔者本人,只是为了论述方便,使用我指代。
本案结合《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展开讨论
我与郑某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我与郑某之间签订的为普通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受《合同法》约束,自我与郑某订合同之日,合同成立,我将50万交付给郑某时合同生效。已经生效的合同就应受合同法约束,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我与朋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约定的,郑某当时急需要用这笔钱,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合同上签字,现在他却将我告上法庭,这样的朋友还能做吗?
《合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与朋友郑某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呢?
《民间借贷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约定年利率在24%(月息2分)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已经支付可以要求返还。
据此,年利率36%(月利率3%或月息3分)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利贷的红线,超过此线,即为高利贷,对于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须支付,已经支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我与朋友郑某之间约定的月息5分(月息5%),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我与朋友郑某之间借贷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红线,属于高利贷。可是郑某当时也是生意急需,自已认可的,到头来却把我告上法庭,这样的朋友还能做吗?是我不够朋友还是郑某不够朋友,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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