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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红机制再考量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01
《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司股东依法有从公司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俗称“分红”。
一、公司分红条件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即公司利润的分配条件是: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可选择性)
(5)分红。
因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公司分红的首要条件。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公司分红需要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3.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股东会的分红决议,及时向股东支付红利。
二、怎么分红
1.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法律根据来自《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原则上是以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而不是按认缴比例分红,但有例外,例外就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例外的前提
为了公平,调动股东出资的积极性和公司资本充实等,因此我国设计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原则,但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允许全体股东间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认缴出资比例或只给部分股东分红,不过前提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是过半数或者2/3多数,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还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只分给部分股东的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3.大股东能否强行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修改不按实缴比例分红?
因为《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分红机制设置是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所以公司也不能为了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或为了只分给部分股东,然后按照2/3多数修改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违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大股东不能通过这一方式,剥夺和侵害小股东分红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否分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红。
三、分红时点
根据最高院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因此,分红时点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最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四、隐名股东可否直接要求公司分红?
当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已签署在隐名股东成为正式股东前由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红利的条款时,公司无权以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为由,擅自将红利支付给显名股东。
最高院在华夏银行股权纠纷一案中确认了“名义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名义股东和公司共同完成使实际出资人成为正式股东的工作”条款有效。实现了保障隐名股东直接分红的利益。
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没有模版,能保护利益的协议才有价值,往往协议里的一个条款可以直接让投资者“盆满钵满”,也可以直接毁掉一个投资者,因此出资人在涉及自身相关利益时需要签署文件时,建议请专业机构审核后再签署,便于从源头上有效的保护自己,阻隔风险。
五、分红救济途径
1.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责任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第166条相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分红原则下责任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约定或不同意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那在分红时,未出资的股东将无权取得该次的分红。
3.公司不分红救济途径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分红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责任
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分红直接影响股东的长期合作,也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好的分红机制,是长期合作成功和公司做大做强的前提,因此分红机制设置亦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利益链相关各方充分组合、平衡、协商甚至纠纷后自身权益如何得到最大保护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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