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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及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4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家庭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离婚诉讼实务中财产分割时所涉及的财产形式,除房屋、存款、车辆、文物字画等传统财产形式外,公司股权、保险、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等新型财产形式也不断涌现,这些新的财产形式具有不同于以往传统财产形式的特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实务中争议颇多。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公司股权分割与处理,但因股权这类财产形式自身存在的一些特殊性,对其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与分割,部分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呈现一定的差异性。笔者试从目前法律框架内对离婚诉讼中涉公司股权的分割与处理进行探讨。

  案例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分割处理需要征得其他股东意见吗?

  笔者最近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当事人,涉及登记在其配偶名下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问题,夫妻双方同意将股权平分,即当事人成为持有25%股权的公司股东。经了解,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尚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

  依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当事人就25%股权转让先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逐一签字并过半数通过的书面文件。以保证当事人离婚后依法获得公司25%的股权。

  裁判要旨

  案例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判决书

  张某与王某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9月7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在离婚之时在其工作单位取得股权期权2,470股,离婚后已经行权,行权后所得收益为231,267元,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王某认为其所取得的公司股权期权,因属于在其工作的公司所取得,具有人身性质,且双方离婚时张某即知晓被告有上述股权期权,故不应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王某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案例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再13号王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何某离婚后,何某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名下某公司股权。

  再审支持的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股权从内容上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自益权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据此,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分割时要遵守《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即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中的财产权当然是分割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能否分割,要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件结果:本案因其他股东不能接受何某提出的股权价格,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何某取得公司股权。

  案例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仇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仇某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张某履行协助某公司股权变更、过户的义务。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以原告仇某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其变更股东登记,以便其享有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告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法院在处理股权分割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不是法院必须的义务。实践中,有的律师认为是法院必须做的。有种观点认为,法院是没有义务在离婚案件中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因此,就不能在离婚案件涉及股权分割时,主动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或传唤其他股东;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是为保证离婚股权分割的诉讼程序进程、而靠非持股一方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实践中往往不现实,因此,还是要靠法院的协调或联系。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律师要灵活掌握了。而其他股东的意见,并非股东会决议形式。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非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则是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股东会决议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股东会决议讨论的是公司内部的重大的事项。但是涉及股东和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不是公司法上的问题,是股东内部之间平等流转的问题,是个体的行为。要之, 笔者认为所谓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东开了会,签了名,形成了类似“纪要”的东西即可。

  对公司股权分割认定中一些问题的看法

  股权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或出资购得;如股权不是婚内取得,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分割股权。注意,这里是分割股权,而不是分割婚前股权婚后的收益。出资方式,可能是货币,也可能是实物。比如,用汽车作价出资。

  股权是否为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包括是否婚后指定继承的财产。如是婚后继承父母股权而来,按法定继承,或按遗嘱继承却没有排除继承者配偶一方的权利,则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继承时指明是继承人个人(排除其配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分享)继承,则属于个人财产,配偶另一方无权要求权利。

  股权是否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股权。如果配偶一方将婚前股权赠与另一方,要看赠与是否完成,比如过户手续,或公证。否则,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是按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撰写的协议,或实质内容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需要“过户”或“公证”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权是否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得。如一方婚前的存款,在婚后取出出资、受让,则虽然婚权得到在婚后、但却来源于婚前财产。对于该部分股权,配偶另一方无权主张股权本身的权益。如果用婚前钱款婚后出资,并没有投入精力、时间去管理、维护,则该股权日后的收益,配偶另一方也应该无权主张。这就类似配偶一方把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转存,转存后的利息也是个人财产。当然,实践中,如何认定配偶是否投入精力、时间,要看具体案件和具体审理的法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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