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关于股东表决权效力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4
前言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意味着对股东应承担风险的不确定机会的冒险,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序列的核心。有学者认为,如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则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
但表决权行使又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同时受决议程序、表决事项内容、表决权回避等因素限制。
故对表决权效力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关于股东表决权法律规定
1、表决权基本内容:《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权生效法定比例,下列事项不容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约定:
根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上述特别事项外,一般表决权生效比例,得由章程特别约定。
3、一般表决权虽得由章程特别约定,但该约定受到法定限制条件约束:
表决权决议内容约束:表决权决议内容不能违反《公司法》强制效力性禁止法律规定。如,禁止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完全剥夺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表决,但如章程赋予股东或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之表决权不违反强制效力性禁止法律规定。
出资瑕疵表决权约束:《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股东,可以对其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表决权回避约束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因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除名的,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不应行使表决权。
5、表决权代理效力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对表决权的效力期限问题未作规定。代理表决权人若取得无期限界定的的概括式代理权,可能导致少数人长期不正当操纵股东(大)会,既损害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妨害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定关系的正常实现。同时,《公司法》对代理表决在表决总量中的限制未作规定。不少国家立法均对此种表决方式规定了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3%,对超出部分的代理表决,视同作废。我们认为,表决权代理效力期限不明,应推定为效力及于最近的一次股东会议上表决,除非股东事后追认,否则无效。惟代理表决比例限制问题,若当事人间代理协议未有无效情形,则不构成表决权滥用,不宜否定其效力。
股东表决权相关案例观点爬梳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限制: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092号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观点
由是观之,我们认为在公司章程设计时应依循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主,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以防止表决权滥用,同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兼顾到大股东权益, 对于表决权行使效力所涉及表决程序、表决内容、行使方式、表决比例、特别约定、表决限制、表决回避等条款加以合法化设置,以防止可能产生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