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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违法,骗保情节严重入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5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等相应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建立在劳动关系,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但实践中存在很多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实际劳动关系,却进行挂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这种“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若骗保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和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第七十条 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