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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9
股权质押融资,因便捷性及融资成本低廉,受到不少融资方的青睐。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质押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相关防控措施,以飨读者。
一、股权质押概述
根据《担保法》第四章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为担保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在其所拥有的股权之上设立质权,当质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届满不能清偿或发生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处置出质股权并就处置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股权质押的具体设立、登记机关、质押担保范围和质押权实现总结如下:
设立: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范围
协议实现: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实现:若无协商的可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正)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等做了全面的规定。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人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格式文本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仅可以转让的股才能作为出质股权。同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股权出质条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出质股权能否重复抵押?
股权重复质押指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为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将其已经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给原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关于出质股权能否重复抵押,我国《公司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股权质押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能否办理股权重复质押也取决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建议如需办理二次以上股权质押,办理前应先查阅所在地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二)瑕疵股权能否出质?
瑕疵股权指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形成的瑕疵股权。
《公司法》并未因股权出资不到位而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而是强调补足出资。《公司法解释(三)》虽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可以限制,但另一方面却明确了瑕疵出资并不否认股东资格。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并不必然丧失转让的权利,股权也不由此失去可转让性。由此,出资瑕疵并不当然限制股权的可转让性。
三、质权人(债权人)面临的风险点提示
(一)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质押标的物不是公司法人的所有权而是出质股东对公司的股权,股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的请求权,而非支配权。质权、股权、法人所有权三个因素连接着质权人和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二)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出质股权的价值与出质人财产状况联系不大,但受有限公司的影响较大,有限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名誉受损等都会导致股权价值降低。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三)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极易影响股权的担保价值,进而悬空股权质权。如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权价值,出质人滥用股东权利等都会影响到将来股权质权的实现。
(四)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如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能按债权比例受偿,股东却无任何财产分配。既然股权在清偿顺位上劣后于债权、股权质押又无法超越和摆脱自身的局限性,质权人在清偿顺位上只能礼让公司的债权人,即使质权人能取得股东地位,也是处于债权人更后位的受偿位置,承担完全不能受偿的风险。
因此,在股权质押登记的实际操作中,建议质权人去了解和审查出质人的具体状况,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可考虑要求出质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性文件以确保其股权已经实缴,并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如工商查档等);合理的评估股权价值,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尽量完善质押合同。
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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