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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签订合同前的工龄要计算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9
再审法院改判:
单位违法解除
签订合同前工龄应也计算在赔偿金内
案情简介
某员工在2003年7月入职一家医院,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该员工兼职经营医院值班室的小卖部。从2008年8月8日起,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从2016年8月1日起到2017年8月1日止。
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起撤销小卖部,同时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该员工,双方在2017年1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2150元。
员工不同意单位的决定以及赔偿,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并应计算从2003年到7月到2008年8月8日前的工龄赔偿,合计为:39150元。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做出驳回员工要求单位支付39150元赔偿金的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为:
医院撤销小卖部,并不必然与门卫有直接的关系,该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并未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仍继续从事门卫工作。同时医院也没有证据证明门卫人数已经超过其单位所需或是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事实,据此,单位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依法判决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24300元。
员工仍不服判,认为,二审法院没有把其2003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计算在赔偿金内,是错误的,按照再审程序向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判决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计算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应从实际用工之日,也就是从2003年7月开始计算,因此单位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为:37800元(1350*14*2)。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案例引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再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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