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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家庭的“伪幸福”被疫情戳破!专业律师给赶上“离婚潮”的家庭一点提醒!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离婚律师 时间:2020-04-20
疫情结束了!
很多有情人可以见面了,
大家也可以复工了!
正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季节 ,
出乎意料的是离婚潮居然出现了。
前些日子上了热搜的离婚潮真的让人叹为观止。民政局都没想到第一天上班竟然会收到爆满的离婚预约。
『官方给出的原因有两个:1. 疫情期间积压的离婚案件比较多。2. 疫情的爆发,使得夫妻在一起矛盾增大从而出现大量离婚现象。』
或许疫情只是一个借口,离婚与否和疫情关系真的不大。至于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今天暂且不讨论。
我来跟大家分享下离婚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以下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分析。
案 情 介 绍
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生育一子小李。因感情不和,张某、李某于2017年10月10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小区的房屋未进行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李某付清贷款后归于双方之子小李所有。
此后,张某起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李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小李,目前还处于张某、李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小李,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李某反驳称:离婚时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小李,正因为张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小李,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加重我义务的条款,并且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律 师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经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在对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而婚姻关系中的赠与协议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前者还包含了人身法律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与结果、不可分割,构成了一个整体,属于“一揽子”的解决问题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若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当事人无权撤销赠与。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呢?
第一,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应当取得合意,即在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撤销赠与。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若一方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
离婚不仅是简单的两个人感情不和而分手,而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是否能理性的处理好这些问题跟子女成长有很大关系。建议有离婚意向的朋友慎重考虑,如果遇到一些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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