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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委托人与深圳市雅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时间:2020-10-2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市嘉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深圳市雅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全部胜诉。
原告广州市嘉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139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1‰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面料等产品,合同价款为280023.6元,付款方式为当日支付20%定金,80%余款月结60天,如逾期付款,原告将给予7天的延期时间,如仍逾期支付,则每天按总货款的1‰计付违约金。2018年1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43966元(已抵扣已付定金5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催款通知书等可以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3966元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款项130000元,尚欠113966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了上述款项,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在《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80%货款月结60天、逾期付款按照每日1‰计付违约金,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涉案交易最后一次对账为2018年1月3日,则货款应当在2018年3月3日前支付。被告至今未付涉案货款,原告主张按照每日1‰计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违约金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本金,故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未付货款的30%即34189.8元为限,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雅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珹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966元、被告深圳市雅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珹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4189.8元,详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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