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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建造中发生事故,房主应赔偿吗?
农村自建房业主、包工头、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01业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点是:《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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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问题实务解析
合同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可得利益应仅指其所应获取的工程价款扣除成本及相关必要费用后的剩余利润。 《合同法》第113条对可得利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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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调整价差司法路径分析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计算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以及成本加酬金。固定价又可以分为绝对固定和相对固定,前者价款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后者则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当然,还存在着合同总价款本身是可调价,但在某项费用上是固定价的可能。固定价排除了通过合同进行调差的可能,则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材料费、人工费或者机械费的大幅上涨,调整价差并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调差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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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之认定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第14条第3项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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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与实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保护施工企业的一大利器,但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最高法院尚未有统一规定,导致各地方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承受客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处置以及未到期工程款的处理等六方面进行梳理阐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伴随《合同法》的生效而诞生,但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