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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第5号令 (1993年8月25日颁布,1993年8月25日实施)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服务于文化事业的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不含社会科学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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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法律规定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3日文化部令第9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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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法律条例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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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4日发布,1999年3月24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的管理,维护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 (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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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