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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签订合同前的工龄要计算吗?
再审法院改判: 单位违法解除 签订合同前工龄应也计算在赔偿金内 案情简介 某员工在2003年7月入职一家医院,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该员工兼职经营医院值班室的小卖部。从2008年8月8日起,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从2016年8月1日起到2017年8月1日止。 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起撤销小卖部,同时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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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去世后继承人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去世后继承人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裁判要旨: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金钱的价值尺度直接表现为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并非不可分离,因此继承人对此应享有继承权。 案号:(2014)中一法沙民五初字第114号 案件事实: 2013年5月9日,众诚木糠加工场经工商登记成立,何某乙于众诚木糠加工场依法成立前于2012年2月入职就在其场工作任司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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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解析
股权质押融资,因便捷性及融资成本低廉,受到不少融资方的青睐。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质押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相关防控措施,以飨读者。 一、股权质押概述 根据《担保法》第四章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为担保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在其所拥有的股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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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份转让的, 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并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月20日,关于中启鑫公司与鑫天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作出(2016)宁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鑫天利公司支付原告中启鑫公司货款6023818 75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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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摘要: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股权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后,仅导致股东转让、质押股权以及股权收益受到限制。但股东的其他权利包括股东资格、表决权、知情权等均不受法院查封的影响。律师提示股权被查封后,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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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有关“通知债务人”的司法认定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合同法并未对通知的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债权让与的通知作为债权转让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能否在不经个别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登报公告通知,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对债务人以直接通知方式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